长师院办发〔2024〕98号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6月10日
长江师范学院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校园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工作,避免无人机给师生带来不必要的噪音和干扰,防止无人机在校园内飞行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校园区域内。
本规定所称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适用于校区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需要的航空器。
第三条 实行全面登记。凡在校园内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的校内外各单位及个人所有的无人机,均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报备申请表》,并在安全管理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不得在校内使用。
第四条 持有和使用无人机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无人机的保管和使用负全部安全责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无人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无人机日常管理、做好人员操作技能、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台账等相关档案,确保保管和飞行期间安全可控。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严格服从国家空域交通管制,切实加强安全防范,谨防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五条 在无人机的使用申请中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申请应包含单位、申请团队和项目名称,责任人姓名、类别、校园证件号码,申请日期和时段、区域、用途,无人机数量、类型、重量、驾驶证号(空机重量大于4公斤、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或特定机型等须依法持证驾驶的必须据实主动申报);如有其他事项,应在项目补充说明中填写。
(二)根据法规要求须具备的文档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包括:公安部门备案记录或审批意见;单位安全管理人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无人机的实施必要性和安全评估报告;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六条 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需保证拍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当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后果,均由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使用无人机的申请,应依照宣传、教学或科研等用途提交安全管理处;因教学或科研需要,申请使用产无人机的,实施必要性和安全评估报告须相应经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同意再提交安全管理处。
第八条 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工作秩序;
(二)阻碍公安机关、安全管理处依法执行工作;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制造噪音等;
(四)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
(六)偷窥、偷拍他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无人机飞行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危化物品仓库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 无人机的飞行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法规禁止、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必要原因,安全管理处可暂停或撤销飞行许可。
第十一条 对于外部无人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校园区域内和校园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的行为,安全管理处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十二条 在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过程中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的行为,安全管理处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所在管理部门、单位或暂扣无人机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师范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活动报备申请表
单位 |
| 申请团队和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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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姓名 |
| 责任人 校园证件号 | 教工□ 学生□ 校园卡号: |
申请日期和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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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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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宣传□ 教学□ 科研□ 其他□: | ||
无人机数量类型和型号 | 品牌 机型 数量 是否挂载:否□ 是□ 挂载物品说明: | ||
重量 | 本次空机最大重量:公斤 本次起飞最大重量:公斤 机型是否必须持证驾驶:是□ 否□ 驾驶证编号: (空机重量大于4公斤、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或特定机型等须依法持证驾驶的必须填写驾驶证号,将驾驶证图像列入附件) | ||
项目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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