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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美术学院发布时间:2023-09-08浏览次数:262

长师院发〔2023〕21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三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3831


长江师范学院

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学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函〔2019〕71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3号)和《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应用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实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功能的科研创新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优化布局、动态管理、汇聚资源、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围绕国家区域战略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构建良好学术生态,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应用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发展,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平台原则上依托学院建设和日常管理,科研平台负责人是运行管理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包括:

(一)国家级科研平台: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类国家级科研平台。

(二)省部级科研平台:省部级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智库等。

(三)校级科研平台:我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研究机构。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科研平台建设原则,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基础和学科发展需要,学院拟定科研平台设置与调整方案,经学术分委会论证,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科研平台,应明确依托的校内科研平台及建设内容,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应依托校内科研平台,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由学校组织遴选、推荐,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应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工程(研究)中心还应设置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技术发展方向提供决策咨询并进行可行性评估,承担和指导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校、院(含独立专职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科研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指导科研平台的规划和设置;指导科研平台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的遴选;指导科研平台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研究工作计划和确定重点研究方向;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

(四)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根据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评估和验收结果,划拨科研平台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学院(含独立专职科研机构)是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所属科研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规律,设立并培育长期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研发)方向,制订本单位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提出科研平台及其负责人配置方案等,并报学校审定备案。

(二)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工作,包括队伍建设、基础条件建设、主要研究方向的确定等。

(三)负责推荐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和评估等事项的组织工作。

(五)指导科研平台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科研平台有序运转。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学校根据平台性质、职能,与依托学院(含独立专职科研机构)、平台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设主任(院长)1名,根据规模和需要设副主任(院长)若干名。主任(院长)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副主任(院长)应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负责人或是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固定研究人员,若主任(院长)为外聘人员,应设置校内执行主任(院长)。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组织制定并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方案;负责实施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工作;负责聘任、考核平台专兼职研究人员;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科研平台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统筹内部主体研究(研发)平台与共建研究(研发)平台的工作;严格管理与使用科研平台经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凝聚科研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凝炼研究方向,开展有组织科研,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建成高水平科研机构。

(二)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系统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等。

(三)通过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深度融合和主动参与,承担重大委托研究课题,面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和社会服务,形成良性互动,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

(四)通过创新组织管理,建立以任务为牵头的人员聘用方式,突破制约科研平台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通过改革评价方式,建立以创新质量和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通过创新“政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形成“协同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在科研机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积极争取和筹措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

(六)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尤其是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积极争取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围绕学科建设,开展有组织科研。积极培育高水平研究(研发)成果,包括高水平论文、著作、智库成果(资政报告、决策建议等)、研究报告、数据库、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技术报告、设计方案、应用规划、创新工程技术、高新技术产品、集成系统、专利、标准等。

(八)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对外开放活动、宣传展示、图书资料库和专业化信息网络建设,设置开放课题。通过开展合作研究(研发)、接受国外(境外)访问学者、向国外(境外)派出研究(研发)人才、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引进国外(境外)先进技术、向国外(境外)转化科研成果、引进国外(境外)人才等方式,不断扩大科研平台在国内外的学术(技术)影响力。相关的交流合作项目及活动,需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

(九)建立稳定的学术(技术)报告制度、学术沙龙制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述职制度、应用成果交流会制度等。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面向全校开放(涉及技术和市场机密的除外)。

(十)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学术成果、学术资料及数据的保密规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复印件或扫描件等;(4)学术会议(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档案,如会议批文,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其他档案。

(十一)建立和健全科研平台各类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实现人员、项目、经费、安全、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等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科研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

(十二)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科研平台经费管理和使用,认真遵守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

(十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科研平台具有多个称号,以最高级别科研平台为主,其余作为并行科研平台依托其建设;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还应按批准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建设计划进行建设与运行。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让转化,规范成果出版资助标识。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科研平台应为校内项目组和科研人员提供共享服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纳入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单台/套的价格超过4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提供校内外共享服务需向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动态调整。场地运行费由学校适当补助和有偿使用服务收费两部分组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多元投入,包括上级批准部门划拨的建设经费、学校划拨的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自筹资金等;其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查。科研平台利用学校场地、设备等公共资源对外开展的有偿服务,其服务合同(协议)应提交科研处审核和备案,按学校增收节支有关制度办理,严禁个人利用学校场地、设备等公共资源私自对外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按建设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资助,资助经费纳入学校每年科研平台建设预算,建设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的考核由科研处牵头组织实施,校级科研平台的考核由依托学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以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考核内容主要针对队伍建设、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经费使用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考核成果为该科研平台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完成,其论文等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标注科研平台名称。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的考核程序:

(一) 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由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

(二) 对同一负责人或领域方向相同的不同级别科研平台,只对最高级科研平台实施考核。

(三) 科研平台的考核程序分为科研平台自评、科研处组织考评、校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公示四个环节。

第二十九条 当年度获得以下成果之一,且无一票否决情况,则直接认定为优秀:

(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杰青、优青、创新研究群体;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重点;教育部哲社重大招标项目等标志性项目立项。

(二)获得国家科技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哲社文库;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文学艺术奖;国家级届展获奖。

(三)在学校认定的T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申报成功更高级别科研平台。

(五)其他特别优秀情况,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十条 当年度存在以下一票否决情况,则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 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限期整改。

(2)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

(3)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 存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

(5) 其他经认定应评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科研平台,不再列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序列。

第三十二条 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托学院(含独立专职科研机构)年度科研考核、年度科研平台管理绩效、科研场地规划、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等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平台负责人和学术骨干个人考核参考。

第三十三条 学校针对校级科研平台进行周期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平台,学校根据建设成效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建设方案和目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予以撤销。对长期无实质性科研活动、未纳入学校备案管理或其他学校认为应当列入清理范围的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清理撤销;对于建设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自设科研机构,通过整合、重组、整改等方式进行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应同时执行批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在建设和运行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长师院发〔201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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