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第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11日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三种:
(一)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二)学校类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校级优秀等级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
(三)社会类奖学金是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置和评选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
第五条 在评定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获得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有修读课程不及格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按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校级优秀等级奖学金评定
(一)校级优秀等级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选;
(二)校级优秀等级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
校级优秀等级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600元/学期、一等奖300元/学期、二等奖100元/学期;
(三)校级优秀等级奖学金评定比例:
1.特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5%的比例进行评定;
2.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15%的比例进行评定;
3.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20%的比例进行评定。
(四)大四年级的最后一学期不再评定优秀等级奖学金。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在每年秋期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20名学生,每生奖励10000元,按《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执行。
第九条 社会类奖学金
(一)社会类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社会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执行;
(二)各二级学院范围内社会类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须及时将社会奖学金名称、来源、奖项设立情况、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各二级学院社会类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各二级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管理和要求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并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奖名额、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公开,对已评审结果存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所列内容和数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