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23年第18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
2023年10月10日
长江师范学院
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6)〉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校内行人。
第三条 安全管理处是校园交通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车秩序及其停放的管理监督、事故处理和对外联系工作。各二级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校园交通管理责任,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及车辆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限行管理:明德楼路口经游泳池至北苑三舍路口、南苑一舍路口经南苑食府至南苑九舍路口,除保供车辆外,其余车辆禁止通行(电动车、摩托车可推行进出)。
禁行管理:北苑四舍至北苑八舍内部路段、南苑一舍至南苑六舍内部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电动车、摩托车可推行进出)。
第六条 临时断交管理(节假日除外):东大门至天一广场、 思勤路路口至逸夫楼路口、正心楼至拏云学生活动中心路口路段,每天08:00-08:15、12:00-12:15、14:00-14:15、18:00-18:15实行临时断交。
第七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车、练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驾车等。
第八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危及交通安全;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设施及交通标识。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三天报安全管理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规定路段和时间内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必要时应专人在场疏导行人、指挥车辆。施工完毕后,应迅速清除路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安全管理处根据实际,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重大交通管制措施或决定,应提前向师生公告。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启用车辆管理系统,对出入校园车辆按通行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符合免费条件的车辆给予免费通行,不符合免费条件的车辆按《重庆市涪陵区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涪发改委发[2014]503号)文件实行分类计时收费。车辆通行权限按《长江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交通车辆通行权限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金盾护运车、邮政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准予免费通行。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岗查验登记,并按指定通道进出。因特殊情况需从其它校门进出的,须经安全管理处批准。
第十四条 校园所有道路限速20km/h,出入校门限速5km/h;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车辆实施分类进出管理:
(一)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施工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入校。确需进校的,用车单位应提前向安全管理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段内按指定校门和路线通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摩托车(两轮、三轮)、助力车、电动平衡车等未经允许不得入校。教职工本人和因工作需要的摩托车(两轮、三轮)、燃油助力车,可凭有效证件在公安机关办理合法手续后进出校园;
(三)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搭载老、弱、病、残、孕等师生的出租车,经门卫查验后准予通行,进校超半小时的按规定计时缴费;
(四)参加学校大型活动的外来车辆,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安全管理处申报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
(五)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
第十六条 校园观光车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严禁带病上路,严禁超载、超速、随意上下客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入校车辆的停放安全由车主自负。学校不承担车辆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责任。
第十八条 入校车辆应按停车标志在停车位有序停放。如遇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禁止停泊车辆:
(一)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
(二)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
第五章 事故处置
第二十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120施救,并立即报公安机关和安全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处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通引导车辆通行,协助公安机关勘查取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符合简易处理程序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因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校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视情节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并将处理结果纳入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交通管理办法,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安全管理处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并对违规车辆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入校权限或免费通行权限。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校园超速行驶或不在规定区域停放的已注册机动车辆(即有免费通行权限的车辆),以学期为周期,视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首次违规者,由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发送提示短信息警示车主;
(二)违规两次者,暂停该车免费通行权限。驾驶人须到安全管理处学习校园交通管理办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免费通行权限;
(三)违规三次者,暂停该车免费通行权限半年。暂停之日起半年后到安全管理处学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免费通行权限。暂停免费通行权限期间仍有违规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园超速行驶或不在规定区域停放的非注册(收费)车辆,以学期为周期,视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首次违规的,张贴温馨提示或在车辆再次入校时警示车主;
(二)违规两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校园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经教育拒不纠正的,由安全管理处联系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并视情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长期停放在校园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且无人维护使用以及在校园道路、消防通道、教学办公区等场所违章乱停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处将联系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拖移和牵引处理,所涉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管理处可督促该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0日起试行。原《长江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长师院办发〔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