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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议制度

发布者:美术学院发布时间:2024-09-20浏览次数:10

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捍卫学术真理,在具体事务的决策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在学术问题的讨论上,坚持“双百”方针,注意保留少数人的意见。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分管副院长具体开展工作。委员由各学科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委员由各系(部)从在职教师当中推荐各学科领域的专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院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必须再次履行委员产生程序方为有效。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连续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其所在系(部)应推荐替补委员,经院长同意后作为替补委员履行委员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由院长或委托他人召集,其职责是:

1.审议学科建设及相关工作;

2.审议科学研究及相关工作;

3.评审科研项目;

4.鉴定科研成果;

5.评选或推荐优秀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

6.推荐优秀专家、职称评定;

7. 指导并监督本科教学质量;

8.完成其它相关学术工作。

五、本制度由美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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